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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360管理网代理国家、省级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日期: 2017-12-04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四条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

1.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学习成绩好、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奖助学金的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院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在符合奖励资助对象,且上一学年内各科成绩无补考或完成规定学分学习。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六条申请必备条件

  1.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92分以上,必修课平均成绩在90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第一,必修课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

3.在上一学年至少获得一项省级(含省级)以上单项素质奖励。

4.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八条申请必备条件

  1.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或在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五名。

2.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3.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条申请必备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必修课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五名,必修课单科成绩在80分及以上。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3.在上一学年获得至少一项省级(含省级)以上单项素质奖励。

4.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章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二条申请必备条件

  1.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或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十名。

2.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

3.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三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四条申请必备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积极参加学院或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并已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上一学年担任院内外义务工作或志愿者工作时间不低于80小时。

5.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十六条同一学年内,奖学金与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和发放

第十七条根据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在校期间每年均可申请)。

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上一学年全班学生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获奖证明材料。

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和省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表后附个人申请陈述详细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年级提交原件,二年级以上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八条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条件提出申请,交班主任。班主任组织班级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材料报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二级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按照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二级学院上报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合格后,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候选名单及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报请学院批准后向全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所有奖项。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同学直接申报,班主任审批并进行公示、二级学院审批并进行公示、学生处审批上报。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必须是被二级学院认定为贫困家庭并在学生处备案的学生。

2.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负责将奖学金候选名单、助学金获得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云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奖助学金的发放

云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处负责造表通过银行卡将各类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根据规定分两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章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学生处、院纪委、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以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学生处负责。评审委员会中的教师、学生代表每年选举一次。个人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选为当年度的学生代表。

第九章 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将在校园内及网站上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应给予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奖助学金要全部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平均分配给其他学生。一经发现,学院将收回奖励资助资金,并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各种奖、助学金具体名额按云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文件为准并按二级学院贫困家庭认定人数比例划分至二级学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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